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告 張秀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包子清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之建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