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6.21.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6.21.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6月21日(民國)

日期:2018年06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6.21.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知謙李志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李知謙即李│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6512│志健552 │07月11日 │8月31日止 │       │
│  │元  │000012  │起     │      │       │
│  │   │0000000 ├──────┼──────┼───────┤
│  │   │     │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月1日起│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知謙即李志健於民國93年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1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407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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