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6.21.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6月21日(民國)
日期:2018年06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6.21.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知謙 即 李志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利息:
┌──┬───┬─────┬──────┬──────┬───────┐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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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李知謙即李│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6512│志健552 │07月11日 │8月31日止 │ │
│ │元 │000012 │起 │ │ │
│ │ │0000000 ├──────┼──────┼───────┤
│ │ │ │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月1日起│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知謙即李志健於民國93年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1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407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50元。已結算未受償
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
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
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