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李麗蘭

莊岳翰

莊乃蓉

莊乃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德基宮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59,83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15,25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官 李怡諄

法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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