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115號

上訴人 吳勝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豐憲生活館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且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復於同年7月25日提出上訴理由,惟上開書狀均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