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26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26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269號
聲請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當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