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