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告 王薰儀
被告蔡 惠馨 即惠馨服飾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