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12.28.九十年度訴字第6246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12.28.九十年度訴字第6246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0年12月28日(民國)

日期:2001年12月28日(公元)

案由:給付報酬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12.28.九十年度訴字第624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四六號
原告東森夢想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森
被告 龍躍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政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
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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