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4.21.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8518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4月21日(民國)
日期:2020年04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04.21.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8518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黃景鴻
債 務 人 郭成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