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4.九十六年度拍字第2005號簡易庭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08月24日(民國)
日期:2007年08月24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08.24.九十六年度拍字第2005號簡易庭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05號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甲○○
非訟代理人乙○○
相對人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87年3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4,32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丙○○對聲請人負
債2,583,22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簡易庭法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