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6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6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62號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謝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