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非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非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茂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泰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正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7,1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