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非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茂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泰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正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7,1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