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10.06.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10.06.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5年10月06日(民國)

日期:2016年10月06日(公元)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10.06.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吳建華  
被   告  張哲嘉  
被   告  孟俊祥 即鑫棧檳榔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鑫棧檳榔攤
」記載,應更正為「鑫棧檳榔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黃若美
法官 吳幸娥
法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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