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1.22.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1月22日(民國)
日期:2020年01月2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1.22.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弘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
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
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