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8月05日(民國)

日期:2019年08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俊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柒  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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