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8月05日(民國)
日期:2019年08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08.0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32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俊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柒 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