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02.18.八十九年度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89年02月18日(民國)
日期:2000年02月18日(公元)
案由:除權判決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02.18.八十九年度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聲請人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訴訟代理人 鄭坤榮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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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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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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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陸萬仟元│AA0四九八四二││
││司王志耀│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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