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昭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陳昭伭已於民國98年8月7日
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
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