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12.07.九十五年度拍字第2649號簡易庭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12月07日(民國)
日期:2006年12月07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12.07.九十五年度拍字第2649號簡易庭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649號
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相對人孫美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蘇大昌 於民國88年1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2,7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後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茲第三人對聲請人負債2,246,52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簡易庭法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