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3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緯博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緯博因傷害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陳彥宏

法官 陳秀慧

法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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