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73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3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緯博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緯博因傷害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陳彥宏
法官 陳秀慧
法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