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3.04.一百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0年03月04日(民國)
日期:2011年03月04日(公元)
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03.04.一百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雅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凌豪 、 王怡雅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7,1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