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8.九十一年度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8.九十一年度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2月18日(民國)

日期:2003年02月18日(公元)

案由:強盜等

類型: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02.18.九十一年度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琮翔 男三.
選任辯護人 翁瑞昌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琪苗 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
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 朱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著振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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