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9.20.九十九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9月20日(民國)
日期:2010年09月20日(公元)
案由:清償債務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09.20.九十九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
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04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
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