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01.16.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01月16日(民國)
日期:2006年01月16日(公元)
案由:過失傷害
類型: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01.16.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瑞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470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
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本件被告楊瑞松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黃茗娸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撤回其告訴,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 石家禎
法官 林家聖
法官 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 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