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02.24.一百零一年度鑑字第12173號議決書

案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02.24.一百零一年度鑑字第12173號議決書

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日期:101年02月24日(民國)

日期:2012年02月24日(公元)

案由:違法失職

類型:公懲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02.24.一百零一年度鑑字第12173號議決書全文內容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鑑字第12173號
被付懲戒人 吳佩芬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主文
吳佩芬休職,期間壹年。事實
一、教育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吳佩芬(以下稱 吳員 )為國立桃園高級中學護理師,負責學校傳染病、慢性疾病防治、意外傷害病患護理及緊急送醫等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吳員於100年11月15日處理211班邱○○同學(以下簡稱 邱生 )緊急傷病救護時,不為專業緊急救護工作,並置學生安危於不顧之行徑,已然造成校內師生恐慌及家長質疑。且於現場情緒失控,驚嚇學生並有言行不檢之舉。另將現場當做紀錄片拍攝等不當舉動,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爰依法移送懲戒。
(二)茲將吳員違法失職相關事宜概敘如下:1.案情摘要:11月15日下午第1節上課中,該校211班有邱姓學生昏倒,依據相關人員書面紀錄及影片內容,吳員當時位於圖書館正前方,恰巧看到學生往健康中心方向奔跑,吳員叫住學生,並從中獲悉211班有學生昏倒。吳員隨即到達教室,量測邱生脈搏後,即離開邱生身邊,並開始情緒激動向學生進行類似教學動作及訴說個人對學校的不滿。學生打斷吳員談話,請其事後再陳述這些事,可否先對同學做處理。吳員以咆哮回應學生聽不懂她講的,學生表示至少先把她抬出去,吳員回應學生為何要破壞現場。(此時患者昏迷已經約過五分多鐘,學生陳述拍攝前已經躺了一分多鐘。而護理師尚未做任何的急救措施,僅一味述說不滿。)直到校內護理教師進入班級協助,吳員還向學生說明她自己只是健康促進者,指護理教師才是學校專業人員,同時還說要拍個紀錄片,告訴學生他們只是演員及紀錄片要不要po出去,是由現場所有人決定等有失謹慎之言行。護理教師發現病患似無生命徵象,質疑吳員怎說有心跳,緊急翻轉邱生(此時邱生已面成死灰色,嘴唇發紺),其他學生見狀,驚嚇尖叫。吳員與其他同學移動邱生上擔架並下樓梯時,吳員還喊著護理教師已經崩潰等語,護理師與學生抬著邱生到1樓時喊著,學生已沒有生命徵象。到達校門口放下擔架,吳員大吼誰會CPR,沒有人回應,於是她做了大約30幾下CPR,後由教官接手續做。直到救護車到達,由車上救護人員進行急救後,再送往桃園榮民醫院救治。2.違法失職及言行不檢事實如下:(1)依據該校緊急傷病處理辦法規定,校內發生緊急事故時,護理師應秉持專業知能執行緊急救護,並判斷是否需緊急就醫或留校觀察。然就事件當時紀錄影片中,吳員確認邱同學有脈博後,並未採取必要之急救處置。(2)吳員以其專業護理師背景,應知病患之病情瞬息萬變,其在急救黃金時間內,並未持續觀察意外學生生命跡象,如手腕脈搏、頸部脈搏及嘴唇顏色變化,明顯有置學生安危於不顧的疏失。(3)意外現場非刑事現場,理應以救護病患為第一優先。(4)吳員發現病患如無生命跡象,於現場就應施以心肺復甦術。(5)吳員於事件中情緒激動,時而啜泣,時而咆哮,並於事件過程中陳述一些不當言論(附影片)。(6)吳員於事件中,請同學錄影,並說她要讓所有狀況拍個紀錄片,紀錄片要不要po出去,由現場所有人決定並叫學生不要擔心,他們只是演員等有失謹慎及不當行為。(7)當學校護理教師進班協助時,吳員卻向學生陳述下列諉過內容:「她是老師,更專業,讓她告訴妳標準動作,不要讓我這個健康中心的健康促進者,不是教育者,是促進者站第一線,這是我憤怒的地方在這裡…」。類此不當言論。(8)查吳員11月16日自述之處理經過及11月25日請求觀看影片,之後,於公務人員考績委會暨甄審委員會所陳述意見,皆未提及其不為專業緊急救護學生之疏失情事。
(三)處理過程及學校現行狀況:1.本案經學校100年11月25日召開100年度第10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暨甄審委員會會議決議,吳員怠忽專業,廢弛護理師緊急救護工作,認定其有失職事實且情節重大,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及建議一併停止其職務。2.案內吳員於處理此一緊急救護事件,所出現情緒反應、脫序行徑及不為緊急照護病患之舉措,已然引起全校師生及家長恐慌及焦慮難安。學生及家長會更強烈質疑吳員不適任現職,若再有類此緊急事故發生,以吳員為第一線人員,恐釀成下一個悲劇等疑慮。
(四)吳員所犯行為,為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各款所列之行為,本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送請貴會審議。
(五)附件證據(1至4均影本在卷):1.國立桃園高級中學100年11月21日100年度第8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2.國立桃園高級中學100年11月25日100年度第10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相關人員書面陳述)。3.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表。4.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學生行為陳述及處理(獎勵)建議表。5.影片(記錄事件發生過程)。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申辯人為中華民國之人民,請依憲法第7、8、11及15條等保障之。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及釋字第469號及銓敘部函「第(九)條第2項」,盡忠職守。
(三)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7條及相關法令與派令,查證國立桃園高級中學行政主管已影響申辯人職務上之工作品質,影響全校教職員工生之生命安全。
(四)補充並回應該急救事項說明:1.申辯人在未錄影前之作為當下立刻予以測量脈博評估生命徵象且 徐邑芬 老師表示該學生當下的確有心跳。該時也再次告知在場老師,學生通知校長、教官、家長、護理背景老師(因另一位校護請假)、及119救護車等相關人員並取得救護器材協助。2.法醫等專業於影片中無法判別申辯人第一時間之作為〔如上述第(一)點〕,且當下病患是有生命徵象,及「不斷觀察均有呼吸」,並考量此學生有多重因素,如頭部外傷、正在抽搐,已採復甦姿勢,故有生命徵象,不需CPR,所以等待救護車抵達協助處理後續。3.無生命徵象為護理 林伶 老師所確認的,申辯人再確認時仍有脈博,故「應該請護理老師林伶說明當下未如法醫所述”為何不在當下立即予教室內實施心肺復甦術”」。申辯人當時判斷最適當的救護是立即到校門口由具高級救命術之專業人員接手,勿再浪費生命搶救時間。但救護車未抵達前,申辯人是第一位施行CPR。4.申辯人判斷、觀察並留意四周狀態,以確保後續之救護進行,其回應質疑其語氣反造成誤會應將自我檢討,但並未影響救護之行為。5.申辯人依國立桃園高中「緊急傷病處理辦法」,依專業逐一完成學生救護工作,並權衡狀況請求協助及施行急救。6.該事件發生之前一日,學生於校外發生校外緊急救護事件,申辯人完善處理後,並立刻填寫紀錄及提出改善作為陳核主管,但始終未取得正向之積極回應。7.申辯人於100年9月1日復職,工作內容為護理師,工作地點為健康中心,單獨一人執行專職工作,自覺能力有限,再三與主管要求另一位護理師應同時處理健康中心專職護理業務,並請 林伶姬 護理師,專職護理師工作,但未曾獲得主管重視,另申辯人覺得其專業素養之重要性且申辯人留職停薪已長達兩年以上,而要求在職訓練(護理人員訓練),但主管因人力不足之理由,未作安排。8.申辯人從未廢弛工作,怠忽專業與忘記公職人員應盡忠職守,請依公平原則,給予申辯人因救護本學生之生命用心給予獎勵,請還申辯人一個名譽上的尊嚴。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吳佩芬為國立桃園高級中學護理師,負責學校傳染病、慢性疾病防治、意外傷害病患護理及緊急送醫等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100年11月15日下午第1節上課中,該校211班有邱姓學生昏倒,依據相關人員書面紀錄及影片內容,被付懲戒人當時位於圖書館正前方,恰巧看到學生往健康中心方向奔跑,被付懲戒人叫住學生,並從中獲悉211班有學生昏倒。被付懲戒人隨即到達教室,量測邱生脈搏後,即離開邱生身邊,並開始情緒激動向學生進行類似教學動作及訴說個人對學校的不滿。學生打斷被付懲戒人談話,請其事後再陳述這些事,可否先對同學做處理。被付懲戒人以咆哮回應學生聽不懂她講的,學生表示至少先把邱生抬出去,被付懲戒人回應學生為何要破壞現場。(此時患者昏迷已經約過五分多鐘,學生陳述拍攝前已經躺了一分多鐘。而護理師尚未做任何的急救措施,僅一味述說不滿。)直到校內護理教師林伶進入班級協助,被付懲戒人還向學生說明她自己只是健康促進者,指護理教師林伶才是學校專業人員,同時還說要拍個紀錄片,告訴學生他們只是演員及紀錄片要不要po出去,是由現場所有人決定等有失謹慎之言行。護理教師發現病患似無生命徵象,質疑被付懲戒人怎說有心跳,緊急翻轉邱生(此時邱生已面成死灰色,嘴唇發紺),其他學生見狀,驚嚇尖叫。被付懲戒人與其他同學移動邱生上擔架並下樓梯時,被付懲戒人還喊著護理教師已經崩潰等語,被付懲戒人與學生抬著邱生到1樓時喊著,學生已沒有生命徵象。到達校門口放下擔架,被付懲戒人大吼誰會CPR,沒有人回應,於是她做了大約30幾下CPR,後由教官接手續做。直到救護車到達,由車上救護人員進行急救後,再送往桃園榮民醫院救治,因而獲救。本案經國立桃園高級中學100年11月25日召開100年度第10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暨甄審委員會會議決議,認定被付懲戒人怠忽專業,廢弛護理師緊急救護工作,認定其有失職事實且情節重大,經教育部移送本會審議並停止其職務。
二、查99年12月30日國立桃園高中「緊急傷病處理」辦法參「緊急傷病處理小組名單與職責」中「護理師」分工職責第3點規定:「緊急事故發生時,秉持專業知能執行緊急救護,並判斷是否需緊急就醫或留校觀察」。被付懲戒人擔任國立桃園高級中學護理師,處理上開緊急傷病之過程,則有以下違背上開規定之情形:(一)依事件當時紀錄影片中,被付懲戒人確認邱生有脈博後,並未採取必要之急救處置;(二)被付懲戒人以其專業護理師背景,應知病患之病情瞬息萬變,其在急救黃金時間內,並未持續觀察意外學生生命跡象,如手腕脈搏、頸部脈搏及嘴唇顏色變化,明顯有置學生安危於不顧的疏失;(三)意外現場非刑事現場,理應以救護病患為第一優先,而被付懲戒人則於事件中,請同學錄影,並說她要讓所有狀況拍個紀錄片,紀錄片要不要po出去,由現場所有人決定並叫學生不要擔心,他們只是演員等語;(四)被付懲戒人發現病患如無生命跡象,於現場就應施以心肺復甦術;(五)被付懲戒人於事件中情緒激動,時而啜泣,時而咆哮,並於事件過程中陳述一些不當言論;(六)當學校護理教師進班協助時,被付懲戒人卻向學生陳述:「她是老師,更專業,讓她告訴妳標準動作,不要讓我這個健康中心的健康促進者,不是教育者,是促進者站第一線,這是我憤怒的地方在這裡…」等不當言論。
三、以上事實,有國立桃園高級中學100年11月25日100年度第10次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暨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邱姓學生昏倒時之任課教師徐邑芬、國立桃園高級中學211班導師 王詩雯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護理教師 呂翠梅 、林伶等書面陳述,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義務法醫、桃園縣醫師公會顧問、吳耳鼻喉科診所負責醫師 吳首寶 醫師依據當日手機錄影急救過程,評量「急救過程有明顯疏忽,違背急救守則」之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其依國立桃園高中「緊急傷病處理辦法」,以專業逐一完成學生救護工作,並權衡狀況請求協助及施行急救,並未影響救護之行為,從未廢弛工作,故無怠忽專業與忘記公職人員應盡忠職守情形等語。惟查被付懲戒人在學生未以手機錄影前之作為縱屬適當,且當下邱生縱有生命徵象,但沒有持續密切觀察病患生命跡象,致護理教師林伶到事故現場時,始發現邱生似無生命徵象,此一急救過程已有明顯疏忽;又被付懲戒人獲知邱生似無生命跡象後,應立即實施心肺復甦術(CPR),惟被付懲戒人「為爭取時間」,尚請同學用擔架將邱生抬到校門口,因救護車未到,始施以心肺復甦術(參閱卷附被付懲戒人2011.11.16簽署之救護過程影本□),亦違背急救守則。是被付懲戒人違反國立桃園高中「緊急傷病處理」辦法參「緊急傷病處理小組名單與職責」中「護理師」分工職責第3點前段規定:「緊急事故發生時,秉持專業知能執行緊急救護」之事實,足堪認定。至學校救護師人力不足、訓練不足或救護設備不足,皆不足以卸免被付懲戒人身為專業護理師,而於處理一對一之急救個案時違背一般急救守則之責任。是被付懲戒人所辯,核無足採。而國立桃園高級中學行政主管,除監督被付懲戒人依法執行其職務外,究竟如何影響被付懲戒人工作品質,影響全校教職員工生之生命安全,與本件懲戒案件究竟有何關連,均未據被付懲戒人具體指明,自無進一步調查之必要。本件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2款之違失情事,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酌情議處。
四、被付懲戒人為中華民國之人民,應受憲法第7、8、11及15條之保障。而公務員違法、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受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2款亦定有明文。此一法律規定,對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固有加以限制之可能,但對維持公務員之工作紀律與增進公務員之公共服務品質,則有其必要性。其立法形式既未違反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其實質內容亦未逾越該條明定之比例原則,自難謂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第11條保障人民表意自由及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工作及財產權之本旨。本會依法定程序,並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對被付懲戒人所為之懲戒,與憲法第7、8、11、15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意旨,尚無不合。至憲法第2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關於國家賠償之規定及司法釋示,與本件公務員懲戒事件無關,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佩芬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2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
第2款及第12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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