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44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44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44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42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黃信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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