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3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3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3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3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庭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庭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8月7日止累計25,401元正未給付,其中22,910元為消費款;1,29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9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10元

黃庭軒

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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