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6.30.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6.30.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6月30日(民國)

日期:2020年06月3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06.30.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債 權 
人  洪翊哲 即亮威服裝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雅晶服飾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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