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12.15.一百零五年度交簡上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12.15.一百零五年度交簡上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5年12月15日(民國)

日期:2016年12月15日(公元)

案由:公共危險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12.15.一百零五年度交簡上字第328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國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中交簡字
第2515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速偵字第39
2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
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紀國智於民國105年7月
1日下午5、6時起,在臺中市后里區之友人住處,飲用高
粱酒後,於同日晚上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自
小客車上路,沿臺中市大里區日新路往大智路方向行駛,嗣
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許,行經大里區日新路650號前時,不
慎自後撞及在其前方停等紅燈由 林進達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林進達及其車上乘客皆未受傷),詎
被告紀國智未待警方前來旋即又開車離去,於同日晚上8時
38分許,行經喬城路113巷1號前時,不慎撞及 賴啟仁 之配
偶停放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經警據
報前往處理,並對被告紀國智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而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
語。
二、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太重,但伊係初犯,僅是
計程車司機,當天赴喜宴故未營業,原審之刑度換算罰金為
新臺幣12萬元過於沈重,懇請念在犯後態度良好、充分悔改
、達成和解等事實,改裁罰減輕為有期徒刑2月之諭知云云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
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
法第452條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
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
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
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
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14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
字第3922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簡易庭於105年7
月29日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2515號判處罪刑後,而被告於
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嗣由本院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28
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
以及卷證可參。惟被告於本案上訴並繫屬於本院後之105年
11月23日死亡乙節,有臺灣榮民總醫院105年12月12日中榮
醫企字第1054203961號函暨檢附相關病歷資料、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上開原審判決後
發生之情事,所為有罪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合議庭
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審原判決,且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4條、第369條第
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張道周
法官 許曉怡
法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瑜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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