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健廷
選任辯護人 彭志煊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被告 蔣翊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健廷、蔣翊垵(原名: 蔣翼安 )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