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健廷

選任辯護人 彭志煊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被告 蔣翊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健廷、蔣翊垵(原名: 蔣翼安 )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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