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原金簡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9 日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原金簡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原金簡字第4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李韋誠
被告 呂偉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926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137號、112年度偵字第19305號、第28084號、第288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呂偉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偉恩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性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日前某時,在桃園市大園區某不詳處所,將其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中信帳戶,並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後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呂偉恩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 許凱程 、 謝茉溱 、 余宗修 、 吳姿萱 、 吳筱薇 、 張仕麟 、 張萬隆 、 陳宇安 、 陳趯友 、 林茂盛 、 許嘉展 、 郭建男 、 黃正懿 、 呂雅惠 、 黃肅玲 、 曾婉萍 、 陳恩宇 、 蔣雲香 、被害人 楊雨謙 、 林淑文 、 周花容 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交付上開中信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等匯款後轉匯提領一空,係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21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幫助洗錢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1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305號、第28084號、第2881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惟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證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 告訴人/被害人 | 詐欺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新臺幣) | 證據清單 |
1 | 許凱程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某日向許凱程佯稱加入「易達購物APP」架設賣場批貨,又稱其帳號有盜用風險需保證金解凍帳號,致許凱程陷於錯誤。 | 111年3月2日14時46分 | 13萬4,675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3926號卷第37-58頁)。 ⒉嘉義縣○○○區○○○○○○○○○○00000號卷第13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3926號卷第138-167頁)。 |
2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137號) | 謝茉溱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劉錦波 」向謝茉溱謊稱:可匯款參加線上博弈 云云 ,致謝茉溱陷於錯誤。 | 111年3月1日11時4分 | 1萬5,000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1137號卷第123-138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1137號卷第9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137號卷第79-113頁)。 |
3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9305號) | 余宗修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份起在臉書冒名「 羅主柔 」以假交友方式,透過LINE與余宗修聯絡,要求以其積蓄及辦理貸款投資,致余宗修陷於錯誤。 | 111年3月1日12時12分 | 88萬元 | ⒈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字第19305號卷第27頁)。 ⒉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9305號卷第87-107頁)。 |
4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楊雨謙 (未據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0日上午9時許,透過社群軟體抖音及line向楊雨謙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3日11時24分許 | 2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4631號卷第23-33頁)。 ⒉ 詐欺平台頁面截圖(偵字第34631號卷第79-103頁)。 |
5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吳姿萱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吳姿萱佯稱:若欲透過「鄉民貸」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1時10分許、 11時12分許 | 5萬元、3萬4,445元 | ⒈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16號卷第27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16號卷第29-31頁)。 ⒊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16號卷第47-101頁)。 |
6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吳筱薇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下午7時35分許,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吳筱薇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0時51分許 | 5萬670元 | ⒈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16號卷第39-44頁)。 ⒉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16號卷第47-101頁)。 |
7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張仕麟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中午12時46分許,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張仕麟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4時31分許 | 3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5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59-73頁)。 |
8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張萬隆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透過line向張萬隆佯稱:若欲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0時35分許 | 2萬5,000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8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97-125頁)。 |
9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陳宇安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line向陳宇安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0時22分許 | 3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147-151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147頁)。 |
10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陳趯友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上午9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陳趯友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2時14分許 | 5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17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171-175頁)。 |
11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林茂盛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1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茂盛佯稱:若欲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0時5分許、 10時17分許 | 3萬元、 3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189頁)。 |
12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許嘉展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前某時,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許嘉展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 111年3月4日13時42分許 | 3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1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213-214頁)。 |
13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郭建男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向郭建男佯稱:可依指示投資黃金、石油、股票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2日10時54分 | 10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241-251頁)。 ⒊嘉義縣○○鄉○○○○○○○○○00000號卷第253頁)。 |
14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黃正懿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前某時,透過line向黃正懿佯稱:可依指示參與澳門線上博弈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3日11時58分許、 11時59分許 | 5萬元、5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271-277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71頁)。 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35250號卷第283-285頁)。 |
111年3月4日9時47分許、 9時49分許、 12時13分許 | 5萬元、 5萬元、 40萬元 | ||||
15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林淑文(未據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抖音及line向林淑文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1日11時10分許 | 5萬元 | ⒈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7329號卷第41-55頁)。 ⒉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7329號卷第75-85頁)。 |
16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呂雅惠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向呂雅惠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3日14時18分許 | 2萬2,000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38384第17-29頁)。 ⒉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號卷38384第67-69頁)。 |
17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周花容(未據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前某時,向周花容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4日13時43分許 | 8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字第號卷41342第49頁)。 |
18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黃肅玲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line向黃肅玲佯稱:可依指示投資「國票金融」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2日11時3分許 | 22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號卷41342第125-18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第號卷41342第191頁)。 |
19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曾婉萍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8日,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line向曾婉萍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獲取分紅云云。 | 111年3月4日11時13分許 | 3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239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號卷41342第247頁)。 |
20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 陳恩宇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skuto」及line向陳恩宇佯稱:可依指示參與金沙娛樂城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1日9時24分許 | 5萬5,000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字第號卷41342第頁)。 |
21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817號) | 蔣雲香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line向蔣雲香佯稱:可依指示參與「新葡京娛樂」線上博弈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 111年3月4日14時27分許 | 4萬元 |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8817號卷第19-23頁)。 ⒉匯款單(偵字第28817號卷第12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