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宋敏
訴訟代理人 林晉佑 律師
被告 洪煒恩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華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唐玥
法官 魏小嵐
法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