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宋敏

訴訟代理人 林晉佑 律師

被告 洪煒恩

德貿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華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 唐玥

法官 魏小嵐

法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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