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簡字第 71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簡字第 71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
中山路」應更正為「中山一路」;暨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
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
,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
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
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
等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
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
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未待體內酒精成份充分退卻,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情形下,仍執意騎乘機車上路,對
於交通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
為技師、自稱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基本資料欄)、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江佑丞 、 朱柏璋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全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7號
被告陳家明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交簡字第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
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1日19時
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某薑母鴨店內飲酒,明知飲
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2)日9時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同日9時15分許,行
經新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攔查,並於同日9
時1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
果確認單、蘆洲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
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附卷可憑,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檢察官 江祐丞
檢察官朱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