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5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580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5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宋詠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貳拾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詠琪於101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9,920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48,15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62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158元自110年9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