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裴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2號、109年度緩字第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裴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0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1月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均含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鑑定結果及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分別視為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 扣案物名稱 | 數量 | 鑑驗結果 | 鑑定書 |
1 | 白色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1只) | 1包 |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69公克、驗餘淨重1.68公克)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47號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106號卷第55頁) |
2 | 殘渣袋 | 1只 |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同上卷第65-1頁) |
3 | 注射針筒 | 1支 |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