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10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10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10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陳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陸仟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參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仟伍佰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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