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10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810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01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陳彥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陸仟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參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仟伍佰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