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1.12.18.一百零一年度上更(二)字第19號民事裁定
法院:高等法院裁判
日期:101年12月18日(民國)
日期:2012年12月18日(公元)
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類型: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101.12.18.一百零一年度上更(二)字第1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二)字第19號
上訴人 陳建志 即台北市私立 陳雅茜 文理短期補習班
宏為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誼馨教育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陳建志
上訴人 林水崇 即台北市私立 聖喬智 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上訴人 張承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
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謙仁
法官 蘇瑞華
法官 許正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