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203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3號

原告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被告靜美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