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俊翔

胡素花

王慶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俊翔於民國104年4月至10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王慶雄、胡素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83,64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俊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慶雄、胡素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83,647元

111年5月1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111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6日止

1.275%

111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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