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90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俊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俊翔於民國104年4月至10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王慶雄、胡素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83,64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俊翔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慶雄、胡素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號 | 金額(新臺幣) | 利息 | 違約金 | ||
起迄日(民國) | 週年利率 | 起迄日(民國) | 計算方式 | ||
1 | 483,647元 | 111年5月1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 1.15% | 111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6日止 | 1.275% | ||||
111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 2.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