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達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柳皓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秀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卓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
0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受
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範圍
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
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範圍
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如未
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
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表明
,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
界限,其上訴顯不合法;為此,爰依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