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追加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
管理人 黃正琪 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正琪律師為本件追加分配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2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終結前發現債務人繼承如附表一父親 朱松發 之公同共有不動產遺產,前經本院選任 黃曉妍 律師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確定,因不動產需進行原物分割拍賣,認有選任管理人進行如附件所示不動產分割登記之必要,爰選任黃正琪律師為本件管理人進行分割登記。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被繼承人朱松發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 財產名稱 | 財產數額或價額(新臺幣)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裁判分割方法 | 備註 |
1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 權利範圍:1/5 | 被繼承人朱松發之遺產之一,由債務人朱郁暐即朱小鳳依確定判決取得土地權利範圍1/20及建物權利範圍1/4 | |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 權利範圍: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