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13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理人 楊佩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凱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3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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