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08.0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08.0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日期:101年08月06日(民國)

日期:2012年08月0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08.0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曹美蓁森森 影印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392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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