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3.13.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3.13.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3月13日(民國)

日期:2019年03月13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3.13.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呂佳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
台幣參萬零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
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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