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智昌 (年籍詳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105號、106年度偵字第17096號、第17097號、第17098號、第17099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智昌、鄭柳媚、蔡燕慧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李智昌、鄭柳媚、蔡燕慧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官 廖晉賦
法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