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

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智昌 (年籍詳卷)

鄭柳媚

蔡燕慧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105號、106年度偵字第17096號、第17097號、第17098號、第17099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2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智昌、鄭柳媚、蔡燕慧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被告李智昌、鄭柳媚、蔡燕慧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官 廖晉賦

         法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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