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宋鴻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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