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宋鴻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