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7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7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7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70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蔡文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⑵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⑴按年息百分之十五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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