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12.08.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法院:臺東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2月08日(民國)
日期:2015年12月08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12.08.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姚彥臣 即 姚智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