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09.09.九十八年度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9月09日(民國)
日期:2009年09月09日(公元)
案由:詐欺
類型: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09.09.九十八年度易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8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 劉方慈
法官 章曉文
法官 黃紹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