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10.20.九十五年度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10.20.九十五年度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10月20日(民國)

日期:2006年10月20日(公元)

案由:宣告破產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10.20.九十五年度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2號
原告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灣
被告 陳佩玲瑞祥資源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64,120元,應繳裁
判費238,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237,77
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逕送被告,並請說明原告是否本院95
年度易字第1235號竊盜等案件被害人,並檢附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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