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原金簡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原金簡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9 日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原金簡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原金簡字第4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李韋誠

被告 呂偉恩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926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137號、112年度偵字第19305號、第28084號、第288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呂偉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偉恩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恐遭他人用作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藉此逃避追緝,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性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日前某時,在桃園市大園區某不詳處所,將其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上開中信帳戶,並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後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呂偉恩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 許凱程謝茉溱余宗修吳姿萱吳筱薇張仕麟張萬隆陳宇安陳趯友林茂盛許嘉展郭建男黃正懿呂雅惠黃肅玲曾婉萍陳恩宇蔣雲香 、被害人 楊雨謙林淑文周花容 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交付上開中信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用以詐欺被害人等匯款後轉匯提領一空,係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21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幫助洗錢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1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305號、第28084號、第2881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惟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證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清單

1

許凱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某日向許凱程佯稱加入「易達購物APP」架設賣場批貨,又稱其帳號有盜用風險需保證金解凍帳號,致許凱程陷於錯誤。

111年3月2日14時46分

13萬4,675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3926號卷第37-58頁)。

⒉嘉義縣○○○區○○○○○○○○○○00000號卷第13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3926號卷第138-167頁)。

2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137號)

謝茉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劉錦波 」向謝茉溱謊稱:可匯款參加線上博弈 云云 ,致謝茉溱陷於錯誤。

111年3月1日11時4分

1萬5,000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1137號卷第123-138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1137號卷第9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137號卷第79-113頁)。

3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9305號)

余宗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份起在臉書冒名「 羅主柔 」以假交友方式,透過LINE與余宗修聯絡,要求以其積蓄及辦理貸款投資,致余宗修陷於錯誤。

111年3月1日12時12分

88萬元

⒈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偵字第19305號卷第27頁)。

⒉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9305號卷第87-107頁)。

4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楊雨謙

(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0日上午9時許,透過社群軟體抖音及line向楊雨謙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3日11時24分許

2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4631號卷第23-33頁)。

⒉ 詐欺平台頁面截圖(偵字第34631號卷第79-103頁)。

5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吳姿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吳姿萱佯稱:若欲透過「鄉民貸」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1時10分許、

11時12分許

5萬元、3萬4,445元

⒈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16號卷第27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16號卷第29-31頁)。

⒊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16號卷第47-101頁)。

6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吳筱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下午7時35分許,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吳筱薇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0時51分許

5萬670元

⒈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16號卷第39-44頁)。

⒉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16號卷第47-101頁)。

7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張仕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中午12時46分許,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張仕麟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4時31分許

3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5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59-73頁)。

8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張萬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透過line向張萬隆佯稱:若欲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0時35分許

2萬5,000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8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97-125頁)。

9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陳宇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透過line向陳宇安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0時22分許

3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147-151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147頁)。

10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陳趯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上午9時許,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陳趯友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2時14分許

5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17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171-175頁)。

11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林茂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上午10時1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茂盛佯稱:若欲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0時5分許、

10時17分許

3萬元、

3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189頁)。

12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許嘉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前某時,透過手機簡訊及line向許嘉展佯稱:若欲透過「薪福資」平台申請貸款,須先支付保證金云云。

111年3月4日13時42分許

3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1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213-214頁)。

13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郭建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向郭建男佯稱:可依指示投資黃金、石油、股票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2日10時54分

10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241-251頁)。

⒊嘉義縣○○鄉○○○○○○○○○00000號卷第253頁)。

14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黃正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前某時,透過line向黃正懿佯稱:可依指示參與澳門線上博弈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3日11時58分許、

11時59分許

5萬元、5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5250號卷第271-277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5250號卷第271頁)。

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35250號卷第283-285頁)。

111年3月4日9時47分許、

9時49分許、

12時13分許

5萬元、

5萬元、

40萬元

15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林淑文(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8日,透過社群軟體抖音及line向林淑文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1日11時10分許

5萬元

⒈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7329號卷第41-55頁)。

⒉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7329號卷第75-85頁)。

16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呂雅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向呂雅惠佯稱:可依指示投資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3日14時18分許

2萬2,000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38384第17-29頁)。

⒉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號卷38384第67-69頁)。

17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周花容(未據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4日前某時,向周花容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4日13時43分許

8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字第號卷41342第49頁)。

18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黃肅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line向黃肅玲佯稱:可依指示投資「國票金融」投資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2日11時3分許

22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號卷41342第125-189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第號卷41342第191頁)。

19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曾婉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8日,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line向曾婉萍佯稱:可依指示投資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獲取分紅云云。

111年3月4日11時13分許

3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239頁)。

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號卷41342第247頁)。

20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084號)

陳恩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之不詳時間,透過交友軟體「skuto」及line向陳恩宇佯稱:可依指示參與金沙娛樂城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1日9時24分許

5萬5,000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號卷41342第23-39頁)。

⒉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字第號卷41342第頁)。

21

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817號)

蔣雲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檸檬」及line向蔣雲香佯稱:可依指示參與「新葡京娛樂」線上博弈平台獲取利益云云。

111年3月4日14時27分許

4萬元

⒈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8817號卷第19-23頁)。

⒉匯款單(偵字第28817號卷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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